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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桑尼亚投资环境及投资政策
中国招商投资网 发布时间:2007-08-17 11:16:37
 
 
所属行业: 金融投资
所属地域: 坦桑尼亚
内 容:
    一、投资环境概况

  1、税收

  坦桑尼亚税收结构由直接税收和间接税收两部分组成。直接税收指收入所得税和财产税,间接税收指消费税和国际贸易税收。直接税收由收入所得税部门负责管理,间接税收由海关和消费税收部门及增值税收部门负责管理。增值税收部门同时还负责为中央政府征收其他各项费用。直接税和间接税统一委托坦桑尼亚税收机构(TRA)代为征收。

  1.1 直接税及计征方法

  1.1.1 公司税

  公司所得税为30%, 适用于所有公司(包括常住居民和非常住居民)。应纳税收入部分严格按照商业计算惯例进行,不包括未在收入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特殊消费。但是,决定应纳税收入时可以允许一定的资本消费。所有公司,包括非常住居民公司的分支机构需在3个月内递交临时性收入报告。如果已递交临时收入报告,最终收入报告可于6个月内递交,否则须在3个月内递交。临时报告和最终报告间的税收之差于完成最后报告之日起付。

  1.1.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收入分别按不同比例计算,最低为18.5%,最高为30%。个人收入所得税率在坦桑尼亚大陆有四类,起征为每月5万以上(5万先令及以下免征)。桑给巴尔有七类,起征为每月2.5万先令以上(2.5万先令及以下免征)。常住居民每年需交纳全球范围内的个人收入所得税,非常住居民只交纳在坦桑尼亚境内产生的个人收入所得税。雇员所得税由雇主每月按基数向收入税管理委员会交纳。如果除薪金以外还有其他收入,则公司税相关规定一样,还需递交临时和最终收入报告。

  1.1.3 小型业主所得税

  因经营性质不能保留贸易审计纪录的非正式小型业主,根据其营业额计征。主要有三类:年营业额低于7百万先令的每年计征5万先令,7百万---1.4千万每年计征165000先令,1.4千万---2千万每年计征385000先令。

  1.1.4 资本收益税

  在坦桑尼亚境内出售房产、金融资产等财产所获取的资本收益按10%的比例征收。

  1.1.5个人技能和发展培训税

  根据雇主支付给雇员的月工资总额的6%计征,其中三分之二拨付财政部,三分之一拨付职业教育培训局。

  1.1.6 预扣税

  根据商业过程中可支付金额征收。非常住居民的预扣税额视为最终税收,但是对外国资本贷款利息无预扣税。对于含预扣税的支付,预扣税额可视为税额预付以抵消最终税收。预扣税源共15类,非别采取常住居民和非常住居民两种不同计征方法。

  1.2 间接税及计征方法

  1.2.1 增值税

  由增值税注册人对货物和服务贸易按20%的标准支付,同时征收未注册增值税者产生的应纳进口税。所有年营业额超过2千万先令的经营者应当在30天内到增值税委员会申请注册。增值税注册申请须填交增值税101号表格,获取注册前,由坦桑尼亚税收管理局核查经营地址。月度增值税报告和税额支付须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就近向地区增值税办公室办理。出口货物和服务贸易、技术及援助项目、慈善项目及教育机构等不征收增值税。

  1.2.2 印花税

  所有未注册增值税者均须交纳此税,征税内容为贸易营业额而非利润。综合协议税率为1.2%,租赁收入税率1.5%,其他4%,法律及商业证券按特殊税率征收(比如:租赁协议税率低于1%或1千万先令,年营业额超过1千万先令者按综合协议税率征收)。农产品销售加工贸易、增值税注册者、政府及私人教育机构的费用免征税。

  1.2.3 进口税

  根据CIF坦桑尼亚的进口价格征收,关税比率分别为0%,10%,15%,25%四种。零关税适用于初级原材料,基础设施投资所需的替代零部件、设备以及农业、渔业、家畜、医药、全拆的摩托车零配件、计算机、移动通讯设备等。10%的关税适用于半加工产品,工业零配件,窑用耐火砖,窑用冷却剂,弯头,窑用压缩配件等。15%的关税适用于完全加工产品,摩托车零配件,润滑油,钢笔笔尖等。25%的关税适用于最终消费产品。

  对来自东非共同体的进口货物分别按照全球税率水平(0%,2%,3%)的1/5,全球税率水平(0%,10%,15%,25%)的5%征收。

  1.2.4 消费税

  从量或从价征收。

  从价征收税率:5% 适用于移动通讯服务,10% 适用于四轮驱动汽车,大型客车,小型客车,30% 适用于高级消费品,如雪茄。

  从量征收税率:分别按不同税率征收,适用于烟酒,酒精,啤酒,软饮料,石油产品。

  燃料税: 按每升汽油或柴油90先令征收。

  机场服务税: 国际航线为30美元,国内航线为5000先令。

  港口服务税: 常住居民为500先令,非常住居民为5美元。

  机动车辆注册税: 机动车注册费用为9万先令,脚踏摩托车注册费用为2 .7万先令,注册证费用为5000先令。

  机动车辆过户税: 机动车过户费用为5万先令,脚踏摩托车过户费用为1.5万先令,过户手续费用为5000先令。

  1.3 税收政策

  根据1997年颁布的《坦桑尼亚投资法》及最近通过的2001/2002财政年预算法案,所有企业产品必须交纳20%增值税。一般商品进口关税为10%、15%和20%。高科技产品,如计算机等进口关税为零。对投资额在3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独资或合资企业,可向坦投资中心申请“投资优惠证书”(Certificate of Incentives)并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对投资非商业风险的保护(坦是世界银行多边投资保护机构成员);投资企业在投资回收前的收益免交所得税,投资回收后所得税率为30%;对矿业等特惠领域免征资本货物进口关税;每个企业可给予5个外国人工作许可。

  1)、资本货物的进口关税
  投资于最惠领域的资本货物免缴进口关税,投资于优先领域的资本货物只需缴纳5%的进口税。
  最惠领域包括:农业、采矿业、基础建设(包括道路、桥梁、铁路、机场、电厂建设、通讯业、水利、采矿业和其类似行业的后备服务);出口加工区。
  优先领域包括:航空、商业建筑、商业开发和小型商业银行、出口导向项目、地理上特别发展区域、人力资源发展、制造业、自然资源开发(包括渔业)、广播电视业、旅游业。

  2)、其他优惠政策
  外资企业可享受100%资本返还;外国股东所得股息和分红可自由汇出;在资本投资回收(即公司利润与资本投资相抵)前,免缴所得税;企业可享受五年亏损补偿;资本投资回收后所得税为净利润的30%;免缴利息预扣税;股息预扣税为股息的10%;出口加工区免缴股息预扣税。

  2. 外汇

  2.1 外汇政策、外汇监管、汇率变动

  坦桑尼亚的大多数银行都可以从事本国货币(先令)和外汇业务。该国虽然实行外汇管制,但对国内的外汇兑换持比较宽松的政策。它的外汇汇率指导价格由坦桑银行间外汇交换市场决定。各外汇兑换机构可根据这个价格浮动兑换。所有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都可以凭有效合同,从自己的开户银行兑进或者兑出外汇,只需要事先登记而无须专门批准。所有外汇和国内货币在坦桑国内银行间都可以自由划转。

  坦桑通行的外汇主要是美元和英镑,其它还包括欧元和阿联酋的第那尔。由于同处东非共同体的原因,坦桑的先令与肯尼亚、乌干达的先令也实现自由兑换,坦桑的银行还可以以这两国货币的形式发放贷款。截至2003年3月底坦桑尼亚外汇储备为15.3亿美元,可满足7个半月进口需要。

  坦桑金融管理部门对外汇兑换业务持开放态度。货币兑换所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准开设。外汇兑换相对简便。在坦桑的所有大城市里面,都可以看见私人开办的各类货币兑换场所(BUREAUEX DE CHANGE)。对个别已具有实力的较大货币兑换所,坦桑金融管理部门还允许它从事其它银行业务,使它成为一个地区性的小银行。2002年底美元兑坦先令比价为1:976,2003年8月比价为1:1060。

  在存款利率方面,坦桑银行的美元储蓄利率与国际标准利率相联系,各银行之间略有差异。

  3. 劳工(详见政策法规---劳工部分)

  二、 吸收外国投资和对外投资概况

  自1986年坦桑尼亚开始实施经济改革以来,外国直接投资始终持续稳定增长,是非洲撒哈拉以南地区增长最高的国家。外资的不断增长和扩大显示坦桑尼亚投资环境得到显著改善,外国投资者每年的投资收益也在持续不断地增长。

  根据哈佛大学国际发展中心出版的《非洲国家经济发展报告》,坦桑尼亚被冠以“2000/2001年非洲地区最具发展力的国家”。

  根据坦桑尼亚投资中心(TIC)公布的资料显示,从1990年9月至2002年12月,坦桑已批准注册外资企业为1062家,注册投资总额为20多亿美元。投资额位居前四位的国家为:印度、英国、荷兰、美国。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矿产石油、制造业、通讯、建筑、金融机构、自然资源、农业、旅游业、运输和服务业。截至2002年12月,我国在坦投资企业为71家,注册资本总额约为1.5亿美元。

  为鼓励外国投资进入坦桑,1997年坦桑政府出台了新的《坦桑尼亚投资法》。2000年成立了部际委员会,专门研究吸引外资的政策。

  近年来,外国公司在坦投资的主要项目有:英国三家公司分别出资3000万美元和650万美元购买茶园和剑麻园;挪威在依林加省投资年产5万立方米的锯木厂;欧盟国家在鲁菲济河口投资1.3亿美元开发滩涂养虾;加拿大与世行联合投资3亿美元开发松果松果天然气田;马来西亚投资1.5亿美元在达市北部建立10万千瓦火力发电厂;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和英美等公司投资5亿美元在坦桑维多利亚湖周边地区开发黄金,2000年黄金总产量为145万盎司;印度投资700万美元购买穆索马纺织厂;另外,坦桑政府正在对379家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到2001年7月底(2001/2002财政年度)已有326家国有企业实现了私有化,其中122家出售给了本国企业或个人,190家与外国投资者建立了合资企业,14家出售给了外国投资者。

  三、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

  十几年以来,坦桑政府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支持下,执行经济调整计划,推行私有化,致力于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并相应制订和出台了一些促进和保护投资的法规。目前正在制订和修改土地法、劳动法等,以确保投资者及时得到土地,并按照市场经济要求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根据1997年颁布的《坦桑尼亚投资法》及最近通过的2001/2002财政年预算法案,所有企业产品必须交纳20%增值税。一般商品进口关税为10%、15%和20%。高科技产品,如计算机等进口关税为零。对投资额在3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独资或合资企业,可向坦投资中心申请“投资优惠证书”(Certificate of Incentives)并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对投资非商业风险的保护(坦是世界银行多边投资保护机构成员);投资企业在投资回收前的收益免交所得税,投资回收后所得税率为30%;对矿业等特惠领域免征资本货物进口关税;每个企业可给予5个外国人工作许可。

  1、 资本货物的进口关税

  投资于最惠领域的资本货物免缴进口关税,投资于优先领域的资本货物只需缴纳5%的进口税。

  最惠领域包括:农业、采矿业、基础建设(包括道路、桥梁、铁路、机场、电厂建设、通讯业、水利、采矿业和其类似行业的后备服务);出口加工区。

  优先领域包括:航空、商业建筑、商业开发和小型商业银行、出口导向项目、地理上特别发展区域、人力资源发展、制造业、自然资源开发(包括渔业)、广播电视业、旅游业。

  2、其他优惠政策

  外资企业可享受100%资本返还;外国股东所得股息和分红可自由汇出;在资本投资回收(即公司利润与资本投资相抵)前,免缴所得税;企业可享受五年亏损补偿;资本投资回收后所得税为净利润的30%;免缴利息预扣税;股息预扣税为股息的10%;出口加工区免缴股息预扣税。

  四、鼓励投资的领域和行业

  坦桑尼亚是一个在经济上具有高度发展潜力的国家。其经形式相对多样化,但仍有很多领域和行业没有得到开发,因此投资机会非常看好。为吸引根多外国资本的直接投入,坦桑尼亚朝着创造和改善投资环境方向进行了持续不懈的努力。坦桑尼亚鼓励投资的领域和行业分为两部分:最惠领域和优先领域。最惠领域包括农业、以农业为基础的工业、采矿业、石油天然气、旅游、基础建设、公路交通、铁路交通、海河交通、航空、通讯、金融和保险服务。优先投资领域包括能源、化工、制造业、纺织与皮革生产、自然资源的开发、渔业、林业、人力资源、建筑、房地产开发、管理咨询、电视广播以及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等。

  五、鼓励投资的部门以及投资管理和促进机构

  (一)根据《坦桑尼亚投资法案》(1997年第26号)规定:坦桑尼亚投资中心(TIC)为政府首要代理机构,履行协调、鼓励、促进、便利和推动外国资本在坦投资等职能,并负责向政府提供投资及其相关事物的建议。各级政府部门及 其代理机构须依法与TIC全力合作,为投资者提供便利条件。

  TIC成立于1997年,致力于为所有的投资者提供尽可能的帮助和支持,积极朝高效的工作方向努力,希望成为“一个面向所有投资者的永久便利中心”。

  1990年9月至2002年6月,TIC已经注册2008个项目。其中,农业和畜牧业147个,自然资源109个,旅游310个,制造业896个,石油矿产99个,建筑134个,交通运输102个,通讯24个,金融机构36个,服务业127个,其他24个。

  (二)职能

  作为政府全权处理投资事务的首要代理机构,TIC具体履行以下一些职能:
  1. 帮助建立企业,如:注册公司和企业
  2. 协助投资者获取进行投资所必需的许可证、执照、批准书和登记证等
  3. 解决本地与外来投资者之间的各类问题
  4. 促进本地与外来投资者的投资活动
  5. 保证投资场所的安全以及帮助投资者建立出口加工区(EPZ)
  6. 授予可证明投资者身份的官方证书,批准投资保证书和注册技术协议
  7. 提供有关投资机会、收益、鼓励等方面的最新信息
  8. 帮助所有已经或未经TIC注册的投资

  (三)组织机构

  TIC设立中心董事会,董事会可自行决定其召集和举行会议的程序。 董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总统任命的董事长, 部长任命的来自私有企业的两位成员, 部长任命的来自公有企业的两位成员以及部长任命的两位其它成员,执行董事为董事会的秘书。经部长推荐并经总统任命,中心将有一位执行董事,5年任期,并可经提名连任5年,不得再任;中心设秘书处,由执行董事和中心的其它官员和职员组成。中心内设若干部、处或地区办公室,其官员和职员的人数和级别由董事会决定。

  为加强便利化服务,来自政府的7名高级官员或其执行代理长驻TIC为投资者提供服务。这7名高官来自:土地部门,税收部门,移民局,劳工部,贸易董事会,公司注册登记部门。

  1. 投资设立企业的有关手续和程序

  投资于新项目、对原有企业进行改建或扩建的投资者,均可向投资中心注册并申请投资优惠证书,获得投资中心颁发的投资优惠证书的公司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文件:
  1) 项目可行性报告3份(包括拟建项目的名称和地址,企业的法律形式和开户银行,董事或合伙人的姓名、地址,每位股东的姓名、地址和国籍、投资来源、环保评估);
  2) 填毕的申请表3份,TIC以120美元出售该表;
  3) 新建项目需提供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
  4) 项目营业执照;
  5) 投资人介绍;
  6) 有足够投资资本的证明;
  7) 拟从事经营活动场所的所有权证明;
  8) 实施项目计划。

  投资中心将协助投资者进行企业登记注册,内容包括:企业登记注册;填写纳税表;完成投资注册和移民表。投资者提交申请表14个工作日内,投资中心应完成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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