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谈谈优先求偿权的概念。(参见《创投企业评估揭密(1)》)优先求偿权是风险投资的一个标准做法(而且很少有协商的余地)。它是风险投资家期望得到的投资下限保护,是他们进行任何股权投资的底线。
绝大多数的风险投资项目都是以优先股的形式操作的。之所以称为优先,是因为它们优先于普通股,普通股是一个公司里最一般的股票(原文是“香草味”,注解见《风险投资家的十大谎言》) 通常的风险投资项目,创业者持有普通股,雇员获得普通股或用来购买普通股的期权,而风险投资家拿到的是优先股。这种优先股总是含有包括优先求偿权在内的一 系列非凡权利。优先求偿权是指在发生套现机会时,风险投资家享有一种选择权,要么获得优先清偿所得,要么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并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所有权 作为投资回报。
举例来说,顶点风险
资本(顶点)
投资于荷马软件(荷马),一家由创始人白手起家创立的公司。荷马软件在过去12个月里已经在现有市场上投放了一种产品,销售额达到3百万美元。顶点对
投资前公司估值为一千万,
投资额5百万。作为该
投资安排的一部分,顶点和荷马创始人同意从公司
投资前估值的一千万里拿出20%的股份作为给新进员工的股票期权(参见
《创投企业评估揭密(2)》)。结果是顶点持有荷马33.3%的股份,创始人持有46.7%,20%为员工预留。在这个例子里,顶点购买的是含有优先求偿权的A系列(注1)优先股。
现在,我们分别考虑两种结果.
1. 荷马软件保持高速成长,并以1亿美元的价格被收购。这时顶点拥有一个选择权-要么获得500万美元的优先清偿,要么转换为普通股,获得33.3%的收益,也就是3,330万美元。这个选择太轻易了。
2. 荷马软件处境艰难,并以900万美元的价格被竞争对手收购。顶点再一次面临选择-要么获得500万美元的优先清偿,要么转换为普通股,获得33.3%的收益,也就是300万美元。同样,很轻易作出选择。
当使用现金或上市 公司股票支付收购价格时,收购对价可以明确计算。但是,当收购者是非上市公司时,收购价格的确定就会难得多,而且往往模棱两可,因为价格多少取决于该非上 市公司的价值及其使用的股票类型(普通股,优先股,次优先股,或其他特 殊股票)。在这种情况下,行使优先求偿权的好处就不那么显而易见。而且公司是否有一个客观的外部(独立)董事和经验丰富的外部法律顾问来帮助定价是至关重 要的。
一个例外情况是首次公开募集股份(注2)。通常上市会强迫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消除优先求偿权。大多数情况下,上市是一种“理想的套现机会”,由此,优先求偿权(及其相应的下限保护)也就没有行使的必要了(虽然也有例外)。
译注:
注1: A系列优先股通常指公司获得第一轮投资时发行的优先股,一般含有文章所说的优先求偿权。后续融资依次称为B系列、C系列,以此类推。注2: 首次公开募集股份可以简单理解为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