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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项目评估-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互联网 发布时间:2007-12-04 12:25:15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我国在贯彻改革开放方针、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法制建设。与世界大多数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虽然比较晚,但起步快、起点高,保护水平已接近国际平均水准。尤其是近几年,我国法院在通过司法程序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1、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1)、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国家主席颁布的法律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有6部,即:

-《商标法》,1983年生效;
-《专利法》,1985年生效;
-《民法通则》,1987年生效;
-《技术合同法》,1987年生效;
-《著作权法》,1991年生效;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生效;

2)、法规

法规由职能部门拟定,国务院颁布,总理签发,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有6个:

-《商标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著作权法实施细则》;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细则是对法律的细化,条例带有立法性质,对有关法律有些补充。例如,关于“技术中介”,在《技术合同法》中仅有一句话,在《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则有十几条规定。

3)、司法解释

由全国人大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颁布,对司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与法律、法规的效力同等。

1983年颁布《商标法》,到1993年生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过10多年的努力,我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已基本上建立健全。当然,增强全国人民的知识产权的法律观念和加强执法力度,还有个长期的过程。

2、实行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

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保护知识产权。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用的双轨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行政保护

在保护商标权方面,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要求处理,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利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保护专利权方面,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治理机关进行处理。专利治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对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专利治理机关可以视情节,责令停止冒充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或者非法所得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在保护著作权方面,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下列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治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可处以一百至五千元罚款;(2)未经著作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用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治理部门处以一万至十万元或者总定价的二至一倍的罚款。(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可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的罚款。著作权行政治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时,还可以责令侵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在保护公平竞争方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十三项严格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也有一些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并由行政机关给予处罚。如该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入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违反第五条第(1)、(3)、(4)项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违反第5条第(2)项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上述知识产权各主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均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司法保护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并不是采取司法保护所必须的前置程序。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对侵权人进行处罚,制裁违法者,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我国,运用司法手段,通过诉讼途径保护知识产权,具有最终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效力。

十多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为认真执行各项知识产权法律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定,培训了专业法官队伍,多次举办业务研讨会,在吸收国外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案件。如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太阳城商场侵权案,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销售的面包上使用了“大磨坊”商标,侵犯了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又如,香港美艺金属制品厂诉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案,经北京市中、高两级法院审理,最终确认原告申请的“惰钳式门”发明专利权有效,撤销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无效决定。据统计,北京市法院自1985年以来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总数已超过900件,上海市法院自1991年以来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例达440件。这些案件绝大多数已审结,有效地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93年7月以来,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总结积累审判经验,提高法官的办案水平,依法公正审判知识产权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倡导下,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五个高级人民法院的和北京市、上海市、福州市以及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厦门市、长沙市等八个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发生在本地区的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科技成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纠纷案件。在未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分别由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理。这些知识产权庭的建立,标志着中国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有一了个新的开端。

3、知识产权诉讼管辖

全国共有42个中级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的7个中级法院;27个省市自治区的省会中级法院;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特区的中级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大连、青岛、佛山、温州4个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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